發布時間:2021-08-06 人氣:2156 來源:未知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時,一定要厘清思路,計算好修車費、拖車費、車載物品損失費、受損車輛重置費用、經營車輛停運損失、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費、評估費等各項費用!
1、修車費。
通常由保險公司定損后計算出來,因為保險公司根據市場維修的行情價進行估價,通常是以4S店維修的價格為準。
2、拖車費。
具體費用要參考當地市場價格。以一類車為例,拖車服務的基價為400元/次,包含了10公里以內的空駛費和拖行費,超出10公里空駛費按每公里5元收取,超過30噸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費率的50%計收。對于超限車輛,超限認定標準以內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費率的3倍計收。
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上,收費相對要貴一些。高速公路拖車收費標準按車型進行收費,小型車起步價為10公里380元,超過10公里公里數從實施拖車開始計算,每增加1公里加收18元。中型車和大型車的拖車起步費用則達到450元/次、560元/次。
3、車載物品損失費。
如果車上物品價格不是很高,需要提供物品購買發票等證據,可以直接要求侵權方或保險公司賠償;如果車載物品價值較高,則需要對物品價值和損失進行評估,確定損失數額。雙方實在對價格無法達成一致,那就需要法院確定評估機構作出損失數額了。
4、受損車輛重置費用。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滅失或者沒辦法修復了,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侵權人賠償重新買車的費用,這個費用和之前損壞的車輛的價值是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不僅包括車輛購置款,還應當包括為正常使用車輛所支出的必要的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等。
5、經營車輛停運損失。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損車輛是用來運輸貨物、旅客等經營活動的話,可以要求賠償修車期間的停運損失。交通事故責任者要對此作出賠償。
6、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認為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屬于“使用中斷損失”,是指物部分受損,在維修期間因使用利益喪失而產生的相關損失。本來可以天天開車上班,一旦發生交通時候后車子在維修中,那就只能打車或者坐地鐵了。所以,這筆費用也是可以申請賠償的。
7、評估費。
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在處理交通事故中所作的車輛維修評估價格,但如實際維修費用與評估價格存在差距,應以實際維修費來確定損失賠償。
對于修車費、拖車費等直接財產損失,相信各位不會忘記索賠,但是除了直接財產損失外,還有間接財產損失以及評估費也是可以申請的,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大家都要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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