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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不是責任劃分唯一依據?

發布時間:2021-08-05 閱讀:2505 來源:未知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什么?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管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評斷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對事故當事方作出恰當的處分,在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中,作為一項重要證據。那么,交警部門的認定是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嗎?答案是否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原告:李某,自行車主;被告:陳某,三輪車主

某日,陳某駕駛三輪車與駕駛自行車的李某在同道上通向行駛發生碰撞,造成李某受傷的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陳某駕駛三輪車時有實施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后李某對陳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陳某承擔本次事故造成全部損失共計三十萬元。

被告抗辯:陳某在庭上對道路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提出異議,主張事故發生時正在正常駕駛車輛,對向的小孩騎行過程中脫離了家長的管控,橫穿路面駛向原告李某,原告為了躲避小孩向右行駛,導致其躲閃不及與被告發生了碰撞,因此被告不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原告主張: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同向同道行駛,雖有躲閃小孩行為,也僅向右躲閃,并未反向轉道,而陳某明知前方行車行人,未保持安全距離,減速慢行,一直保持高速行駛,遇險后也未有減速停車行為才導致本次事故發生,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判定:法院根據被告申請調取了事故現場監控視頻,監控顯示事發時確有小孩脫離家長監護向原告方左轉,擬交會時也無避讓減速之意,而原告為避免相撞向右躲閃,與被告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倒地受傷。據此,法院認定,本案確是因為小孩在缺乏現場監護人安全引導,有效監護下行車,是引發本案緊急情況的直接誘因,亦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酌定由小孩承擔20%的事故責任,陳某承擔80%的責任,交警部門認定由陳某承擔全部事故責任不當,本院不予采信。

道路事故認定書由公安機關制作

國暉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道路事故認定書由公安機關制作,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也是以交警部門認定的事實和責任作為審判依據,但并不代表是絕對依據,作為一項民事證據,其依然需要與其他證據一樣由法院進行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審查,如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主張的事實可足以推翻該認定書時,法院無需經過重新認定即可不予采信,并根據現有證據證明的事實重新劃分責任。

因此,如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存在爭議,即便認定書已出,仍有權提出異議。一方面在拿到事故認定書起三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要求重新對事實和責任進行認定。一方面可在訴訟中提出或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推翻交警部門的認定,由法院重新認定事實,劃分責任,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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