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4-29 人氣:3188 來源:未知
【引 言】
對于因車禍造成傷殘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更適宜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但是,如果調解有專業律師介入協助,也不失為有效便捷的途徑。
一、【案件簡介】
受害人:傅某,男,1986年8月11日生,農村戶口。
致害人:蔡某,粵B XXXXX號車駕駛員。
2014年1月4日,蔡某駕駛粵B XXXXX號車在深圳寶安區沙井新沙路附近路段與傅某發生碰撞,造成傅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寶安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蔡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傅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傅某被送往深圳市寶安區沙井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47天。出院醫囑:出院后臥床休息3個月,住院期間陪護1人,加強營養,不適隨診。2014年5月5日,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傅某的傷殘等級為10級傷殘。
傅某因該交通事故產生了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130354.16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大化,傅某選擇了在國暉律師的協助下開展索賠工作。
二、【案件結果】
在國暉律師的協助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受害人傅某人身損害如誤工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等項目損失合計人民幣112064.76元;
(二)、受害人傅某承諾收到上述賠償款項后,不得再就此次事故向蔡某及其保險公司提出任何保險索賠或訴訟請求,雙方責任全部終了。
三、【國暉點評】
本案中,傅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10級傷殘,為保護自身利益,事發后其果斷選擇委托國暉律師協助索賠。
在國暉律師的協助下,受害人傅某與肇事方庭外調解,自愿達成了協議,最終獲賠了112064.76元。與原訴索賠額130354.16元相比,傅某的索賠是成功的。
本案的成功之處有2點:一是受害人傅某在進行索賠事宜前,懂得先咨詢交通事故方面的專業律師,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索賠方案;二是在律師的協助下與致害方進行調解,一方面避免了進入司法程序的繁瑣,大大縮短了索賠時間,保證了治療進程。
(本案來源于國暉律師事務所(2014)粵暉民交字第0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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